学工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比办法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元/每人每学年;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学院成立相应的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四章 学生申请
第七条  学校及学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学生在校期间累计获二次校优秀一等奖学金,或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优秀一等奖学金且上学期获校优秀二等奖学金一次。
如成绩没有达到要求,但在其他方面(任一项)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注:证明材料只可申请一次,不可多次使用。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获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学生注意事项
(一)、转专业、专升本、2+2、直升(民办转公办)、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学院三年级学生、复学的同学应到原所在学校或学院参评。
(二)、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档。
(三)、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如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欠交学校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交纳拖欠学校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过程
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要组织好符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公开现场作自我风采展示,采用PPT或电子书等形式,时间不超过10分钟。参加评选代表分别是:老师代表和学生代表;评分标准总分100(分):教师代表占70%(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科办、专业教师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占30%(各年级学生代表参加);由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和投票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现场公布学院推荐的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若票数相同且不能确定入选者,由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相同票数者重新投票决定,学院将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评审小组接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组认真审核各学院推荐上报的评审材料,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规程,报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材料报送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月将我校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材料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需要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公示情况、评审结果”六部分);本学院《学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本学院所有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  所有上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表格和规定的内容,规范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学院重新申报。
第七章 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于次年4月30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获得奖励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与义工工作,回报社会。每学年的义务工作工时将作为下一学年评选各种奖助学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更新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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